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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50 條(危險物品之拒運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2.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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