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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50 條(危險物品之拒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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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2. 2.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0 條規定,物品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業者受損,託運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貨運可以拒收我要寄的東西嗎?

可以。有危害身體或財產之虞的物品,業者依法得拒運。

依公路法第 50 條第 1 項,物品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時,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這是法律給業者的明文權利,不是刁難。第 2 項則規定,運送物因託運人申報不實導致業者受損,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鋰電池、噴霧罐、酒精、高壓瓦斯等物品被拒運合法,謊報內容物出事則責任倒拉回託運人身上。

深度解讀

你網購寄出一箱標示「化妝品」的包裹,裡面其實是高濃度香水(屬易燃品)。司機不知情,運送途中起火,整車貨燒毀。這條法律對你說了兩件事:第一,貨運業者有權拒收會危害人或財產的物品,這不是刁難,是法律給的權利;第二,如果你申報不實害他們損失,賠償責任在你身上。很多人以為「東西交出去就沒我的事」,但這條把責任倒拉回託運人。鋰電池、噴霧罐、酒精、強力磁鐵,這些日常物品在運輸規範裡都可能是「危險品」。你以為的「我只是寄個東西」,在貨運業者眼中可能是一顆會動的定時炸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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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0 條規定:「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