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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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 2.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1條規定旅客逃票或持失效票應補票價,無正當理由加收五成;貨運謊報經檢驗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Q · 逃票被抓到只要補票就好嗎?
不只。無正當理由還會被加收五成票價
依公路法第51條,旅客無票或持失效票乘車,要先補收票價;如果提不出正當理由(如卡片故障、機器未讀),業者還可再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作為懲罰。卡片故障等非故意情形能舉證者,通常只補票價、不加收。貨運則另有規定:申報數量、性質有疑義時業者得開箱檢驗,驗出運費不足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白話解讀
逃票被抓到,多數人以為補張票就沒事。這條告訴你不只如此:無票或用失效票搭車,要補票價;如果你拿不出正當理由,業者還能再加收一半票價當作懲罰。下半段更少人知道,它管的是貨運:當業者懷疑你申報的貨物名稱、性質、數量有問題,他有權當場開箱檢驗,一旦驗出你少報、運費收少了,他可以按差額的四倍以下補收。也就是說,謊報數量想省運費,被抓到代價是省下金額的好幾倍。這條把「逃票」和「謊報」放在一起,用的是同一套邏輯:占運輸業便宜,要付出比占到的更多的代價。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1條為公路運輸的補收與檢驗罰則規定,分兩部分:前段針對旅客無票或持失效票乘車,課以補票價義務,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後段授權汽車運輸業對申報有疑義之運送物進行檢驗,運費不足時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以維護運送對價平衡並嚇阻逃票與謊報。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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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卡片沒感應到被當成逃票,會被多收錢嗎?
看你有沒有正當理由。本條的加收五成限於無正當理由的無票乘車。卡片故障、機器沒讀到、餘額顯示異常,這些都可能構成正當理由,通常只補票價不加收。內行人提示:當下立刻請駕駛或站務確認機器狀態、留下影像,這是你主張正當理由最有力的證據,事後再講就很難舉證。
Q2貨運謊報數量被抓,真的會被罰四倍嗎?
本條寫的是四倍以下差額補收,四倍是上限不是固定值,業者依情節在範圍內裁量。但即使打折,補收金額通常仍遠高於你省下的運費,這是嚇阻設計。內行人提示:材積、重量的申報盡量精確,業者多半有抽驗機制,少報被逮的補收倍率讓謊報完全不划算。
Q3業者可以隨便開我的箱子檢驗嗎?
本條給業者的檢驗權前提是對申報有疑義,不是無條件開箱。如果業者毫無理由翻檢你的貨造成損壞,你可主張其逾越權限。內行人提示:交運貴重或易碎品時,事先在申報單據實載明並要求業者簽收外觀完好,可降低檢驗爭議,也保護你後續的求償立場。
Q4公路法第51條是什麼?
公路運輸的逃票與謊報罰則:逃票補票價且無正當理由加收五成,貨運謊報經檢驗運費不足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Q5什麼算無票乘車或失效票?
未持有效票證、票證過期或定期票逾期仍乘車,都落入本條的補票價與加收範圍。
Q6正當理由是指什麼?
免除加收五成的事由,如卡片故障、驗票機未讀、餘額顯示異常等非故意情形,須能舉證。
Q7業者的貨物檢驗權是什麼?
對申報名稱、性質或數量有疑義時,業者得開箱檢驗,前提是有疑義而非無條件開箱。
Q8逃票被加收要怎麼處理?
若屬卡片故障等非故意情形,當場請站務確認機器狀態並留影像,主張正當理由免除加收五成。
Q9逃票補收金額怎麼算?
有正當理由只補票價;無正當理由為票價加收百分之五十,即票價乘以1.5。
Q10貨運四倍差額怎麼算?
以檢驗認定的運費差額為基礎,乘以四倍以下倍率,倍率由業者依情節在上限內裁量。
Q11被加收不服要怎麼救濟?
要求業者出示加收與計算依據,蒐證主張正當理由,爭議無法解決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訴。
Q12卡片故障 vs 故意逃票差在哪?
故障可舉證屬正當理由通常只補票價;故意無票無正當理由則補票價再加收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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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fare_evasion | freight_misdeclaration |
|---|---|---|
| 適用對象 | 旅客(無票/持失效票乘車) | 託運人(申報名稱、性質、數量有疑義) |
| 基本義務 | 補收票價 | 按差額補收運費 |
| 加重要件 | 無正當理由 | 經檢驗認運費不足 |
| 加重幅度 | 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 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
| 免責或減輕關鍵 | 舉證正當理由(卡片故障、機器未讀) | 證明申報屬實或屬測量誤差 |
fare_evasion
- 適用對象
- 旅客(無票/持失效票乘車)
- 基本義務
- 補收票價
- 加重要件
- 無正當理由
- 加重幅度
- 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 免責或減輕關鍵
- 舉證正當理由(卡片故障、機器未讀)
freight_misdeclaration
- 適用對象
- 託運人(申報名稱、性質、數量有疑義)
- 基本義務
- 按差額補收運費
- 加重要件
- 經檢驗認運費不足
- 加重幅度
- 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 免責或減輕關鍵
- 證明申報屬實或屬測量誤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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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交通及市街交通之安全與暢通,應於險要或適當地點,設置標誌號誌標線護欄交通安全島等工程附屬物,其設置事項,由交通部以規則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
(0730113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1020618 修正)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民眾使用票證習慣之改變,並因應科技進步及考量電子票證實施已為世界趨勢,第一項增列「(證)」之文字,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交通及市街交通之安全與暢通,應於險要或適當地點,設置標誌號誌標線護欄交通安全島等工程附屬物,其設置事項,由交通部以規則定之。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一、基於民眾使用票證習慣之改變,並因應科技進步及考量電子票證實施已為世界趨勢,第一項增列「(證)」之文字,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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