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路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2.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