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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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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2. 2.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1條規定旅客逃票或持失效票應補票價,無正當理由加收五成;貨運謊報經檢驗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Q · 逃票被抓到只要補票就好嗎?

不只。無正當理由還會被加收五成票價

依公路法第51條,旅客無票或持失效票乘車,要先補收票價;如果提不出正當理由(如卡片故障、機器未讀),業者還可再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作為懲罰。卡片故障等非故意情形能舉證者,通常只補票價、不加收。貨運則另有規定:申報數量、性質有疑義時業者得開箱檢驗,驗出運費不足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白話解讀

逃票被抓到,多數人以為補張票就沒事。這條告訴你不只如此:無票或用失效票搭車,要補票價;如果你拿不出正當理由,業者還能再加收一半票價當作懲罰。下半段更少人知道,它管的是貨運:當業者懷疑你申報的貨物名稱、性質、數量有問題,他有權當場開箱檢驗,一旦驗出你少報、運費收少了,他可以按差額的四倍以下補收。也就是說,謊報數量想省運費,被抓到代價是省下金額的好幾倍。這條把「逃票」和「謊報」放在一起,用的是同一套邏輯:占運輸業便宜,要付出比占到的更多的代價。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1條為公路運輸的補收與檢驗罰則規定,分兩部分:前段針對旅客無票或持失效票乘車,課以補票價義務,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後段授權汽車運輸業對申報有疑義之運送物進行檢驗,運費不足時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以維護運送對價平衡並嚇阻逃票與謊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卡片沒感應到被當成逃票,會被多收錢嗎?

看你有沒有正當理由。本條的加收五成限於無正當理由的無票乘車。卡片故障、機器沒讀到、餘額顯示異常,這些都可能構成正當理由,通常只補票價不加收。內行人提示:當下立刻請駕駛或站務確認機器狀態、留下影像,這是你主張正當理由最有力的證據,事後再講就很難舉證。

Q2貨運謊報數量被抓,真的會被罰四倍嗎?

本條寫的是四倍以下差額補收,四倍是上限不是固定值,業者依情節在範圍內裁量。但即使打折,補收金額通常仍遠高於你省下的運費,這是嚇阻設計。內行人提示:材積、重量的申報盡量精確,業者多半有抽驗機制,少報被逮的補收倍率讓謊報完全不划算。

Q3業者可以隨便開我的箱子檢驗嗎?

本條給業者的檢驗權前提是對申報有疑義,不是無條件開箱。如果業者毫無理由翻檢你的貨造成損壞,你可主張其逾越權限。內行人提示:交運貴重或易碎品時,事先在申報單據實載明並要求業者簽收外觀完好,可降低檢驗爭議,也保護你後續的求償立場。

Q4公路法第51條是什麼?

公路運輸的逃票與謊報罰則:逃票補票價且無正當理由加收五成,貨運謊報經檢驗運費不足按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Q5什麼算無票乘車或失效票?

未持有效票證、票證過期或定期票逾期仍乘車,都落入本條的補票價與加收範圍。

Q6正當理由是指什麼?

免除加收五成的事由,如卡片故障、驗票機未讀、餘額顯示異常等非故意情形,須能舉證。

Q7業者的貨物檢驗權是什麼?

對申報名稱、性質或數量有疑義時,業者得開箱檢驗,前提是有疑義而非無條件開箱。

Q8逃票被加收要怎麼處理?

若屬卡片故障等非故意情形,當場請站務確認機器狀態並留影像,主張正當理由免除加收五成。

Q9逃票補收金額怎麼算?

有正當理由只補票價;無正當理由為票價加收百分之五十,即票價乘以1.5。

Q10貨運四倍差額怎麼算?

以檢驗認定的運費差額為基礎,乘以四倍以下倍率,倍率由業者依情節在上限內裁量。

Q11被加收不服要怎麼救濟?

要求業者出示加收與計算依據,蒐證主張正當理由,爭議無法解決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訴。

Q12卡片故障 vs 故意逃票差在哪?

故障可舉證屬正當理由通常只補票價;故意無票無正當理由則補票價再加收五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are_evasionfreight_misdeclaration
適用對象旅客(無票/持失效票乘車)託運人(申報名稱、性質、數量有疑義)
基本義務補收票價按差額補收運費
加重要件無正當理由經檢驗認運費不足
加重幅度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免責或減輕關鍵舉證正當理由(卡片故障、機器未讀)證明申報屬實或屬測量誤差

fare_evasion

適用對象
旅客(無票/持失效票乘車)
基本義務
補收票價
加重要件
無正當理由
加重幅度
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免責或減輕關鍵
舉證正當理由(卡片故障、機器未讀)

freight_misdeclaration

適用對象
託運人(申報名稱、性質、數量有疑義)
基本義務
按差額補收運費
加重要件
經檢驗認運費不足
加重幅度
四倍以下差額補收
免責或減輕關鍵
證明申報屬實或屬測量誤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 265a StGB(Erschleichen von Leistungen,逃票之刑事處罰;性質為刑事處罰,與本條由業者民事補收加收不同,僅概念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交通及市街交通之安全與暢通,應於險要或適當地點,設置標誌號誌標線護欄交通安全島等工程附屬物,其設置事項,由交通部以規則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

(0730113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1020618 修正)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民眾使用票證習慣之改變,並因應科技進步及考量電子票證實施已為世界趨勢,第一項增列「(證)」之文字,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16 制定)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交通及市街交通之安全與暢通,應於險要或適當地點,設置標誌號誌標線護欄交通安全島等工程附屬物,其設置事項,由交通部以規則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補收加倍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費。

(0730113 全文修正)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1020618 修正)

一、基於民眾使用票證習慣之改變,並因應科技進步及考量電子票證實施已為世界趨勢,第一項增列「(證)」之文字,以符實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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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1 條規定:「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運送物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