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路法 第 52 條(運送物之受領遲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2. 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