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2 條(運送物之受領遲延)
- 1.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 2.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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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2 條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業者得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交付,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 · 貨送不到,貨運業者可以把我的貨拿去寄倉嗎?
依公路法第 52 條,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例如收貨人失聯、地址錯誤)而不能交付時,業者得代為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視為已完成交付,倉儲等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的運送物也準用本規定。
白話解讀
貨送到了,但收貨的人搬家了、電話不通、人間蒸發。對貨運業者來說,這是噩夢:貨送不出去,又不能一直擺在車上或倉庫佔位。這條給了業者一條出路:碰到不是業者自己造成的「無法交付」,他可以把貨寄存在倉庫,然後拿一張「倉單」(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來代替把貨交到你手上,法律上就算完成交付了,費用由託運人或收貨人付。更要記住下半段:如果貨到了你超過領取期間沒去拿,同樣可以被寄倉。所以「貨好像消失了」往往不是真的消失,是變成了倉庫裡一張你還沒去換的倉單。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52 條規範汽車運輸業在「交付不能」時的處置權:當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而無法交付,業者得將貨物寄存倉庫,並以代表提領權的倉單代替實體交付,法律上即視為已履行交付義務,相關費用歸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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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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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被寄到倉庫我要付保管費嗎?▾
若交付不能屬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倉儲費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2業者給我一張倉單算交貨了嗎?▾
算。依本條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法律上交付義務即已履行。
Q3什麼叫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收貨人失聯、地址寫錯、超過領取期間未領等非業者造成的障礙。
Q4倉單是什麼?▾
代表倉庫內貨物提領權的有價證券,持單可向倉庫換領貨物。
Q5貨被寄倉後我要怎麼領回?▾
向業者取得倉庫資訊與倉單,持身分證明到倉庫換領並結清費用。
Q6超過領取期間沒拿會怎樣?▾
依第二項準用寄倉規定,貨物可被寄存,費用同樣由收貨方負擔。
Q7如果是業者自己送錯地址呢?▾
屬可歸責於業者,不符本條要件,費用不應由收貨方負擔。
Q8領貨請求權有時效嗎?▾
依公路法第 54 條,交付運送物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起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公路法52(寄存倉庫) | 公路法53(招領處置) | 民法650/651(普通法) |
|---|---|---|---|
| 適用情形 | 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交付不能 | 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遺留物 | 受貨人不明或拒領之一般運送 |
| 處置方式 | 寄倉並以倉單代替交付 | 公告招領,逾期得拍賣 | 通知後得寄存或拍賣 |
| 費用負擔 | 託運人或受貨人 | 得自拍賣價金扣抵 | 由運送物或請求權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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