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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公路法 第 52 條(運送物之受領遲延)

  1. 1.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2. 2.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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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2 條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業者得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交付,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 · 貨送不到,貨運業者可以把我的貨拿去寄倉嗎?

依公路法第 52 條,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例如收貨人失聯、地址錯誤)而不能交付時,業者得代為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視為已完成交付,倉儲等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的運送物也準用本規定。

白話解讀

貨送到了,但收貨的人搬家了、電話不通、人間蒸發。對貨運業者來說,這是噩夢:貨送不出去,又不能一直擺在車上或倉庫佔位。這條給了業者一條出路:碰到不是業者自己造成的「無法交付」,他可以把貨寄存在倉庫,然後拿一張「倉單」(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來代替把貨交到你手上,法律上就算完成交付了,費用由託運人或收貨人付。更要記住下半段:如果貨到了你超過領取期間沒去拿,同樣可以被寄倉。所以「貨好像消失了」往往不是真的消失,是變成了倉庫裡一張你還沒去換的倉單。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52 條規範汽車運輸業在「交付不能」時的處置權:當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而無法交付,業者得將貨物寄存倉庫,並以代表提領權的倉單代替實體交付,法律上即視為已履行交付義務,相關費用歸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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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貨被寄到倉庫我要付保管費嗎?

若交付不能屬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倉儲費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2業者給我一張倉單算交貨了嗎?

算。依本條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法律上交付義務即已履行。

Q3什麼叫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收貨人失聯、地址寫錯、超過領取期間未領等非業者造成的障礙。

Q4倉單是什麼?

代表倉庫內貨物提領權的有價證券,持單可向倉庫換領貨物。

Q5貨被寄倉後我要怎麼領回?

向業者取得倉庫資訊與倉單,持身分證明到倉庫換領並結清費用。

Q6超過領取期間沒拿會怎樣?

依第二項準用寄倉規定,貨物可被寄存,費用同樣由收貨方負擔。

Q7如果是業者自己送錯地址呢?

屬可歸責於業者,不符本條要件,費用不應由收貨方負擔。

Q8領貨請求權有時效嗎?

依公路法第 54 條,交付運送物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起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公路法52(寄存倉庫)公路法53(招領處置)民法650/651(普通法)
適用情形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交付不能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遺留物受貨人不明或拒領之一般運送
處置方式寄倉並以倉單代替交付公告招領,逾期得拍賣通知後得寄存或拍賣
費用負擔託運人或受貨人得自拍賣價金扣抵由運送物或請求權人負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運輸合同章關於收貨人不明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時承運人提存運送物之規定(確切條號待人工查證)
🇩🇪 德國HGB Ablieferungshindernisse(運送人於交付障礙時之寄存/提存權,§ 419 附近,確切條號待人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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