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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52 條(運送物之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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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2. 2.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2 條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業者得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交付,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 · 貨送不到,貨運業者可以把我的貨拿去寄倉嗎?

可以。不可歸責於業者時得寄倉並開倉單抵交付

依公路法第 52 條,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例如收貨人失聯、地址錯誤)而不能交付時,業者得代為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視為已完成交付,倉儲等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的運送物也準用本規定。

深度解讀

貨送到了,但收貨的人搬家了、電話不通、人間蒸發。對貨運業者來說,這是噩夢:貨送不出去,又不能一直擺在車上或倉庫佔位。這條給了業者一條出路:碰到不是業者自己造成的「無法交付」,他可以把貨寄存在倉庫,然後拿一張「倉單」(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來代替把貨交到你手上,法律上就算完成交付了,費用由託運人或收貨人付。更要記住下半段:如果貨到了你超過領取期間沒去拿,同樣可以被寄倉。所以「貨好像消失了」往往不是真的消失,是變成了倉庫裡一張你還沒去換的倉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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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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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2 條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