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2 條(運送物之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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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 2.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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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2 條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業者得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交付,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 · 貨送不到,貨運業者可以把我的貨拿去寄倉嗎?
可以。不可歸責於業者時得寄倉並開倉單抵交付
依公路法第 52 條,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例如收貨人失聯、地址錯誤)而不能交付時,業者得代為寄存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視為已完成交付,倉儲等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的運送物也準用本規定。
白話解讀
貨送到了,但收貨的人搬家了、電話不通、人間蒸發。對貨運業者來說,這是噩夢:貨送不出去,又不能一直擺在車上或倉庫佔位。這條給了業者一條出路:碰到不是業者自己造成的「無法交付」,他可以把貨寄存在倉庫,然後拿一張「倉單」(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來代替把貨交到你手上,法律上就算完成交付了,費用由託運人或收貨人付。更要記住下半段:如果貨到了你超過領取期間沒去拿,同樣可以被寄倉。所以「貨好像消失了」往往不是真的消失,是變成了倉庫裡一張你還沒去換的倉單。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52 條規範汽車運輸業在「交付不能」時的處置權:當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而無法交付,業者得將貨物寄存倉庫,並以代表提領權的倉單代替實體交付,法律上即視為已履行交付義務,相關費用歸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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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貨被寄到倉庫,我要付保管費嗎?
如果無法交付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例如你失聯、地址寫錯、超過領取期間沒拿),公路法第 52 條明定費用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倉儲費通常算你的。實務上一旦預期收不到貨,趕在業者寄倉前主動約改期或改址,能省下這筆費用。
Q2業者拿一張倉單給我,這樣算交貨了嗎?
在法律上算。公路法第 52 條規定業者依法把貨寄倉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交付義務即已履行,倉單代表你對倉庫裡那批貨的提領權。拿到倉單別擱著,倉儲費按時間累積,越晚換貨成本越高。
Q3超過領取期間沒去拿會怎樣?
依本條第二項,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的運送物準用寄存倉庫規定,業者一樣可以把貨寄倉、開倉單,費用由收貨方負擔。後續若仍未領,可能進入公路法第 53 條的招領與處置程序。
Q4貨被寄到倉庫我要付保管費嗎?
若交付不能屬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倉儲費依本條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Q5倉單是什麼?跟提貨單一樣嗎?
倉單是倉庫簽發、代表倉內特定貨物提領權的有價證券,持單即可換領貨物。
Q6什麼叫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收貨人失聯、地址寫錯、超過領取期間未領等非業者故意過失造成的交付障礙。
Q7寄存倉庫和招領拍賣(53 條)差在哪?
52 條是交付不能時寄倉抵交付,53 條是所有人不明時公告招領、逾期得拍賣。
Q8貨被寄倉後我要怎麼領回?
向業者取得倉庫與倉單資訊,備身分證明到倉庫換領並結清倉儲費。
Q9倉儲費大概怎麼算?
依倉庫費率按存放天數計算,越晚換貨累積越多,本條規定由收貨方負擔。
Q10我是業者,要怎麼合法寄倉?
先留存多次聯絡未果紀錄證明不可歸責,再依法寄存倉庫取得倉單並書面通知。
Q11怎麼證明交付不能不是業者的錯?
保留電話、簡訊、到場照片等多次聯絡未果紀錄,是向收貨方收費的關鍵證據。
Q12公路法 52 條 vs 民法 650 條哪個適用?
公路法 52 條是汽車運輸業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民法 650/651 條是運送的普通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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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公路法52(寄存倉庫) | 公路法53(招領處置) | 民法650/651(普通法) |
|---|---|---|---|
| 適用情形 | 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交付不能 | 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遺留物 | 受貨人不明或拒領之一般運送 |
| 處置方式 | 寄倉並以倉單代替交付 | 公告招領,逾期得拍賣 | 通知後得寄存或拍賣 |
| 費用負擔 | 託運人或受貨人 | 得自拍賣價金扣抵 | 由運送物或請求權人負擔 |
公路法52(寄存倉庫)
- 適用情形
- 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交付不能
- 處置方式
- 寄倉並以倉單代替交付
- 費用負擔
- 託運人或受貨人
公路法53(招領處置)
- 適用情形
- 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遺留物
- 處置方式
- 公告招領,逾期得拍賣
- 費用負擔
- 得自拍賣價金扣抵
民法650/651(普通法)
- 適用情形
- 受貨人不明或拒領之一般運送
- 處置方式
- 通知後得寄存或拍賣
- 費用負擔
- 由運送物或請求權人負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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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兩旁之附著物有礙行車安全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洽商有關機關取締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託於倉庫,同時用書面通知託運人,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路兩旁之附著物有礙行車安全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洽商有關機關取締之。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託於倉庫,同時用書面通知託運人,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物主負擔。 前項規定,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 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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