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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路法 第 53 條(所有人不明運送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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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2. 2.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3 條規定,客運站車內所有人不明的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業者應公告招領,逾一年無人領取即取得所有權。

Q · 東西掉在客運上沒去領,多久會變成業者的?

公告招領逾一年沒人領,就歸業者所有

依公路法第 53 條,汽車運輸業對站、車內所有人不明的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先公告招領;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業者即取得該物所有權。所以掉在客運上的東西不是無限期等你,而是有一條一年的倒數線,過期所有權就由你身上移轉給業者。

深度解讀

在客運車上、車站、轉運站撿到或留下的東西,最後去了哪?這條給了答案,而且答案可能讓你意外。當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的主人查不出來,業者要公告招領;公告滿一年還是沒人來領,這東西的所有權就正式歸業者所有。也就是說,你掉在客運座位下的手機,如果一年內沒人去領,法律上它就不再是你的了。下半段還有玄機:如果是會腐壞的東西,或保管很困難,或它的價值連運雜費都抵不過,業者在公告期間就能先拍賣,把賣到的錢保管起來。所以「掉了的東西」不是無限期等你,它有一條一年的倒數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所有權名詞
  • 拍賣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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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3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