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3 條(所有人不明運送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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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3 條規定,客運站車內所有人不明的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業者應公告招領,逾一年無人領取即取得所有權。
Q · 東西掉在客運上沒去領,多久會變成業者的?
公告招領逾一年沒人領,就歸業者所有
依公路法第 53 條,汽車運輸業對站、車內所有人不明的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先公告招領;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業者即取得該物所有權。所以掉在客運上的東西不是無限期等你,而是有一條一年的倒數線,過期所有權就由你身上移轉給業者。
深度解讀
在客運車上、車站、轉運站撿到或留下的東西,最後去了哪?這條給了答案,而且答案可能讓你意外。當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的主人查不出來,業者要公告招領;公告滿一年還是沒人來領,這東西的所有權就正式歸業者所有。也就是說,你掉在客運座位下的手機,如果一年內沒人去領,法律上它就不再是你的了。下半段還有玄機:如果是會腐壞的東西,或保管很困難,或它的價值連運雜費都抵不過,業者在公告期間就能先拍賣,把賣到的錢保管起來。所以「掉了的東西」不是無限期等你,它有一條一年的倒數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所有權名詞
- 拍賣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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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