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54消滅時效及其起算點

快速跳轉
  1. 1.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2. 2.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4條規定運送賠償、運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四種請求權,均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且各有不同起算日。

Q · 貨被貨運弄丟,我多久內要求償?

一年。公路法54條四種請求權一年不行使即消滅。

依公路法第54條,與汽車運輸有關的四種請求權(損害賠償、運費雜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支付)均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遠短於一般民事的十五年時效。且四款起算點各不相同:賠償自應交付之日、運費自票據填發之日、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代收貨價自業者發出代收訖通知之日。

白話解讀

法律給你的求償時間,不是永遠。這條是運送糾紛裡最容易害人錯失權利的一條:跟汽車運輸有關的四種請求權,只要一年不行使就消滅。貨被弄丟、弄壞、遲到要賠的,一年;運費雜費要補收或退還的,一年;要求交付運送物的,一年;代收貨價要支付的,一年。比一般民事動輒十五年的時效短得多。更要命的是起算點各不相同:賠償從「應交付之日」算,運費從「票據填發之日」算,交付從「交付期間屆滿之日」算,代收貨價從業者「發出代收訖通知之日」算。算錯起點,你以為還在期限內,其實權利早就沒了。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4條為汽車運輸業務的短期消滅時效規範,將運送物損害賠償、運費雜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支付四種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壓縮為一年,並就各請求權分別訂定起算日,是運送糾紛中決定權利存續與否的核心時效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貨被貨運弄丟,我多久內要求償?

一年。公路法第54條明定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就消滅,比一般民事十五年短非常多。一發現出事就算出那條一年線,接近期限就發存證信函或起訴中斷時效。

Q2這個一年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看你主張哪一種請求權: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運費補退自票據填發之日、運送物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代收貨價支付自業者發出代收訖通知之日。先確認屬於哪一款,再對準它的起算日。

Q3時效快到了還有救嗎?

有。在一年屆滿前以存證信函正式請求、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都能中斷時效讓計算重新起算。務必用留得下證據的方式行使請求權。

Q4公路法54條時效多久?

四種運送相關請求權均為一年,自各自起算日起算,一年不行使即消滅,遠短於一般民事十五年。

Q5公路法54條的四種請求權差在哪?

損害賠償、運費雜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支付,時效同為一年但起算日各不相同。

Q6什麼是消滅時效?

請求權於一定期間不行使即消滅,義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並非權利不存在而是失去強制力。

Q7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是什麼?

貨到付款下業者代收的貨款,託運人請求業者支付的權利,時效一年自代收訖通知之日起算。

Q8公路法54條時效怎麼算?

確認請求權類型 → 對準該款起算日 → 加一年得出終點,賠償自應交付之日、運費自票據填發之日。

Q9運送賠償怎麼求償?

蒐證確認損害 → 對方身分 → 一年內以存證信函正式請求 → 對方不理且接近期限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Q10怎麼中斷運送請求權時效?

在一年屆滿前以存證信函請求、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使時效重新起算。

Q11怎麼證明已在時效內行使?

保留存證信函寄送回執、起訴狀法院收件章或支付命令聲請的收件證明作為憑據。

Q12公路法54條 vs 民法十五年時效差在哪?

公路法54條為一年短期時效,民法一般請求權為十五年。運送糾紛優先適用公路法短期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請求權類型時效起算日
運送物喪失、毀損、遲交之損害賠償一年應交付之日
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一年票據填發之日
運送物之交付一年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代收貨價之支付一年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時效

運送物喪失、毀損、遲交之損害賠償
一年
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一年
運送物之交付
一年
代收貨價之支付
一年

起算日

運送物喪失、毀損、遲交之損害賠償
應交付之日
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票據填發之日
運送物之交付
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代收貨價之支付
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商法第585条(運送品の滅失等についての運送人の責任の消滅時効・1年)
德國HGB § 439(Verjährung bei Fracht-, Speditions- und Lagergeschäften・1 Jah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133-6(prescription des actions contre le voiturier・1 an)
美國Carmack Amendment, 49 U.S.C. § 14706(運送人賠償:最低 9 個月索賠通知、2 年提訴期,非單一一年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480616 制定)

汽車之登記檢驗發照與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辦理。   軍用汽車除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管理辦法外,餘均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0730113 全文修正)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 損害賠償名詞
  • 消滅時效名詞
(0480616 制定)

汽車之登記檢驗發照與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代為辦理。   軍用汽車除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管理辦法外,餘均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0730113 全文修正)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4 條規定:「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