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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路法 第 54 條(消滅時效及其起算點)

  1. 1.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2. 2.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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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4條規定運送賠償、運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四種請求權,均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且各有不同起算日。

Q · 貨被貨運弄丟,我多久內要求償?

依公路法第54條,與汽車運輸有關的四種請求權(損害賠償、運費雜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支付)均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遠短於一般民事的十五年時效。且四款起算點各不相同:賠償自應交付之日、運費自票據填發之日、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代收貨價自業者發出代收訖通知之日。

白話解讀

法律給你的求償時間,不是永遠。這條是運送糾紛裡最容易害人錯失權利的一條:跟汽車運輸有關的四種請求權,只要一年不行使就消滅。貨被弄丟、弄壞、遲到要賠的,一年;運費雜費要補收或退還的,一年;要求交付運送物的,一年;代收貨價要支付的,一年。比一般民事動輒十五年的時效短得多。更要命的是起算點各不相同:賠償從「應交付之日」算,運費從「票據填發之日」算,交付從「交付期間屆滿之日」算,代收貨價從業者「發出代收訖通知之日」算。算錯起點,你以為還在期限內,其實權利早就沒了。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4條為汽車運輸業務的短期消滅時效規範,將運送物損害賠償、運費雜費補退、運送物交付、代收貨價支付四種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壓縮為一年,並就各請求權分別訂定起算日,是運送糾紛中決定權利存續與否的核心時效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請求權類型對應起算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路法54條時效多久?

四種運送相關請求權均為一年,自各自的起算日起算,一年不行使即消滅。

Q2運送賠償時效從哪天算?

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起算,與運費、交付、代收貨價的起算日各不相同。

Q3時效快到了怎麼辦?

在一年屆滿前以存證信函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中斷時效,讓計算重新起算。

Q4代收貨價多久要請求?

一年,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算。

Q5運費被多收能要回來嗎?

能,但運費雜費補退請求權一年內須行使,自票據填發之日起算。

Q6公路法54條和民法時效差在哪?

公路法54條為一年短期時效,遠短於一般民事十五年,且設有各別起算點。

Q7錯過一年還能告嗎?

權利已因時效消滅,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實務上難以求償。

Q8怎麼證明已中斷時效?

保留存證信函寄送回執、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的法院收件證明作為憑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請求權類型時效起算日
運送物喪失、毀損、遲交之損害賠償一年應交付之日
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一年票據填發之日
運送物之交付一年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代收貨價之支付一年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商法第585条(運送品の滅失等についての運送人の責任の消滅時効・1年)
🇩🇪 德國HGB § 439(Verjährung bei Fracht-, Speditions- und Lagergeschäften・1 Jah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133-6(prescription des actions contre le voiturier・1 an)
🇺🇸 美國Carmack Amendment, 49 U.S.C. § 14706(運送人賠償:最低 9 個月索賠通知、2 年提訴期,非單一一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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