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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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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54 條
(消滅時效及其起算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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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
損害賠償
。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
,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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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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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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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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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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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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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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