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