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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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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