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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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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5條規定了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的事項,其中包括營業時間表、運費及雜費表、運送契約、託運單等。第三項規定了貨物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限制,除非貨物的性質、價值在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并註明於契約外,否則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案解析,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運送契約或託運單中明確註明貨物的性質、價值,並且註明賠償金額限制,如果沒有這樣的聲明和註明,賠償金額則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參考資料也提到了有關運費、運送物品的價值,以及限制責任的規定。因此,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5條的規定,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這些資訊,以保障運送人和受貨人的權益。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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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5 條規定:「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