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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物重一公斤,其體積超過四立方公寸者,為輕笨貨物。
  2. 輕笨貨物之運費,整車貨物按車輛載重量收費,但體積噸超過重量噸者,以體積噸計算,零擔貨物以體積四立方公寸折一公斤計算。
  3. 輕笨貨物之量度方法,以貨物包裝之最高、最寬及最長部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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