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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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物重一公斤,其體積超過四立方公寸者,為輕笨貨物。
- 2.輕笨貨物之運費,整車貨物按車輛載重量收費,但體積噸超過重量噸者,以體積噸計算,零擔貨物以體積四立方公寸折一公斤計算。
- 3.輕笨貨物之量度方法,以貨物包裝之最高、最寬及最長部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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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