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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運業承運整車貨物,遇有左列情形得收車輛滯留費: 一、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自行裝卸之貨物,自車輛到達裝卸地點之時起,每噸貨物一裝或一卸之時間超過十五分鐘者。 二、貨物裝車後,因託運人取銷託運或變更託運,使車輛滯留者。 三、其他因應歸責託運人或受貨人之原因,稽延貨物裝卸,或使已裝載貨物之車輛滯留者。
  2. 前項滯留費,由貨運業者與託運人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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