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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零擔貨物運抵目的地,受貨人接獲貨運業者提貨通知後,如逾二十四小時尚未提取者,貨運業者得收貨物保管費。
  2. 貨物保管費以二十四小時為計算單位,自通知提貨逾二十四小時起算,不足二十四小時按二十四小時計,其費率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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