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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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貨運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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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22條,當貨運業對託運人的申報有疑義時,可以對運送物品的名稱、性質或數量進行檢驗。如果檢驗結果認為所收的運費不足,則可以按照差額的四倍以下進行補收。這就意味著檢驗結果對運費的補收是有限制的,不得超過差額的四倍。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運送物品的真實性和適當的運費收取。 與參考資料的關聯度:這個解釋是根據針對法條的直接解讀,並沒有特定的範例或案例來佐證,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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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