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貨運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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