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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對已託運之貨物,如需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時,應憑提單辦理。
  2. 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送部分計收運雜費及因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或返還運送物或其他處分所支出之費用請求償還,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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