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4

快速跳轉
  1. 1.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准,方得實施。但租用拖車者,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於車上懸掛或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其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者,應由受理租用之公路主管機關函徵相對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如因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疏運旅客而臨時租用者,應於實施前函送對方查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當汽車運輸業需要短期租用同業營業車輛以維持正常營運時,需由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等資料,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值得一提的是,租用拖車的情況則不受報請核准的限制。 就第 14 條第 2 項來說,當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時,在車上必須懸掛或張貼顯明的租用標識。如果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則需要向受理租用的公路主管機關函徵相對的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而在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臨時租用車輛以疏運旅客時,也需要事先函送對方查照。 參考資料來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