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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2. 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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