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 1.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 2.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當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運費計付方式、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有關路線或區域圖等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若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核准。 範例: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某汽車運輸業公司與另一家國內運輸業合作辦理聯運業務,需向公路主管機關提交雙方公司名稱、聯運路線、運費支付方式等文件,經過核准後才能開始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