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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 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 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 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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