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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9-7 條

  1. 1.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三、遊覽車客運業限調派其駕駛交通車。 四、國道客運路線限調派其駕駛起訖至多間隔一縣市之路線。
  2. 2.汽車運輸業者應將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3. 3.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交通車因業務需要或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配合港區船舶到港裝卸貨物作業,有駕駛至第一項第一款以外時段之需要者,得由業者個別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駕駛時段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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