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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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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7條,當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需要將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實施。而對於營業車輛的處理,如果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就需要辦理過戶;如果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就需要將牌照繳銷。這些規定旨在管理汽車運輸業的營運狀況,以確保所有營業行為都得到核准並合乎法規。 參考資料: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台灣交通部 舉例:一家汽車運輸公司決定停止營業並出售其營業用車輛,便需要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過核准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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