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