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1.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 2.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當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可以進行以下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如果應改善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則可以停止部分營業。三、如果受到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經交通部核准,就可以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此外,當部分營業被停止或營業執照被撤銷時,公路主管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此部分的規定基於對經營不善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和交通安全風險的考慮,以確保運輸業運作的正常經營,保障公眾利益。這也是為了促進運輸業者積極改善經營狀況,以確保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