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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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當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可以進行以下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如果應改善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則可以停止部分營業。三、如果受到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經交通部核准,就可以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此外,當部分營業被停止或營業執照被撤銷時,公路主管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此部分的規定基於對經營不善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和交通安全風險的考慮,以確保運輸業運作的正常經營,保障公眾利益。這也是為了促進運輸業者積極改善經營狀況,以確保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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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