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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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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 2.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當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可以進行以下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如果應改善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則可以停止部分營業。三、如果受到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經交通部核准,就可以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此外,當部分營業被停止或營業執照被撤銷時,公路主管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此部分的規定基於對經營不善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和交通安全風險的考慮,以確保運輸業運作的正常經營,保障公眾利益。這也是為了促進運輸業者積極改善經營狀況,以確保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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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