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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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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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條,當公路主管機關遇有非常災害需要緊急應付時,有權調用轄區內的汽車、修護設備和必要人員,而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受有損失者若因此受到損失,則有權申請補償。此條規定保障了公共利益和災後復原的需要。 範例參考資料: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係「得」為吊扣牌照處分,核屬裁量處分,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對於違章行為尚須就個案情節行使自身裁量權限以作成裁處,並非必然為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上訴人主張原處分縱有土地管轄之瑕疵,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原處分實無須撤銷云云。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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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