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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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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當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了要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外,還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要求汽車運輸業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照顧傷亡者之外,也要向相關政府機關做出申報,以便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123 號刑事判決,該案涉及汽車運輸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告未採取救護措施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也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其經過情形,最終被判處刑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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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