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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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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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當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了要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外,還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這條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要求汽車運輸業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照顧傷亡者之外,也要向相關政府機關做出申報,以便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123 號刑事判決,該案涉及汽車運輸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告未採取救護措施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也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其經過情形,最終被判處刑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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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