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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有實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但申請延長營運路線之行駛期限,應與原核定路線之剩餘期限相同。 三、申請營運臨時性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四、原營運路線因故暫時不能通行時,得借道行駛,其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五、新開闢之公路,如為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所包圍,得優先交其營運,如其無力擴充營運時,得由政府經營或核交他人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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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並且如果有實際需要,可以酌情予以變更。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交通需求增加,公路客運業可以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新增或調整營運路線。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同樣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的。不過,如果申請延長營運路線的行駛期限,則應與原核定路線之剩餘期限相同。這意味著在延長營運路線的時候,需要和原本的營運期限保持一致。 三、申請營運臨時性的路線也需要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進行核定。這表示即使是臨時性的路線,也需要經過相應的核定程序。 四、原營運路線因故暫時不能通行時,可以借道行駛其他路線,這個期限也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來核定,並且需要考慮實際需要。 五、如果有新開闢的公路,且被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的營運路線所包圍,則該客運業可以優先提出申請進行營運。如果他們無力擴充營運,政府或其他經營者也可以進行營運的核准。這點強調了在新開闢的公路路段上,公共交通運輸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這些解釋是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具體規定進行解釋,並參考了相關法規及案例的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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