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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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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明確規定了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的程序。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需要與當地政府協議定。第二項則強調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第三項則指出市區設站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最後一項規定了當地政府調整變更時需要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實施隨招上車的時候,需要與當地政府進行協商,以確保不會影響當地交通秩序。 參考資料: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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