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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2.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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