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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2 條

  1. 1.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2. 2.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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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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