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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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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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