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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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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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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