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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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如附表四)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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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條之規定,經核准籌備的汽車運輸業需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並在此期間進行公司或商業登記,然後提出立案申請書,報請當地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相關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才可以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參考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條 舉例:例如,在92年度的一起案例中,某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完成後,提出了立案申請書,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取得了營業執照和營運路線許可證,才開始進行營業。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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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