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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1. 1.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2. 2.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3. 3.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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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在申請核准籌備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向相應的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需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屬於縣(市)者向相應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計程車客運業的申請則需根據主事務所的地點,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的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2. 市區汽車客運業若要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的地區,需要得到相鄰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的同意,若有不同意者,則需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3. 若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或變更營業計劃,則也需要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舉例:若有一位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的個人要在台北市擴展營業,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向台北市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他要在台北市以外的地區開展業務,則需要向台灣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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