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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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資本額、營業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合於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及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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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路法第79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第3條涉及經營汽車運輸業的資本額、營業車輛及站、場設備應符合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需要合乎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及公路主管機關的規定。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條之1第1項,對於計程車客運業的處罰管轄權限有明確的授權,但在此之前也需依法規規定。在進行相關處罰時,需要考慮到法律和法規的具體規定,並保持合法合規的執行。
-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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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