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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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客在行程中遺失客票,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
- 2.旅客在行程中遺失之客票,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得退還一張客票之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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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