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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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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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66條的規定,如果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這條規定是針對乘客無票或持用失效票的情況進行補收票價和可能的加收規定。例如,如果有乘客被查出無票或持用失效票,根據該規定,車站可以要求其補交票價,並視情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票價。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維護合法乘車秩序和保障公共交通運輸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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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