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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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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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65 條規定,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根據法源資訊,此規定需要將誤乘的里程與原購票價之差額進行補收或者退還,以保障旅客的權益。例如,假設一名旅客原本購買了100元的車票,但因誤乘班車導致里程增加,需補收另外50元;或者如果誤乘導致里程減少,則需將差額50元退還給旅客。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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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