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具領之。但該行李已被他人持所失行李票領去時,汽車客運業不負責任。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具領之。但該行李已被他人持所失行李票領去時,汽車客運業不負責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