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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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具領之。但該行李已被他人持所失行李票領去時,汽車客運業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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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79 條規定,旅客的行李票如果遺失,應該立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遺失行李的特徵和內容,經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取回行李。然而,如果該行李已被他人拿著遺失行李票領走,汽車客運業就不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79 條 舉例:一位旅客在搭乘汽車運輸業的過程中遺失了行李票,在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後,該行李票被找到並核對無誤,旅客憑身分證明成功領回行李。然而,如果另一個人拿著遺失的行李票來領取行李,汽車客運業就不負責任。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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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