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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
  2. 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3. 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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