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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8 條
- 1.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管費。
- 2.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 3.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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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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