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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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交運或隨車攜帶之行李,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認為有疑竇時,得會同旅客檢驗,如發現夾帶第七十二條拒絕運送之物品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如係違禁品,除將關係人連同物品一併交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收之運費概不退還。 二、如係危險品,即應卸下,其已運里程應照運價加兩倍補收運費。 三、如係厭惡品、或是易於變壞、破損、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及動物等,應即卸下,其已運里程應照運價加倍補收運費,但能妥為包裝者,准予繼續運送,仍照運價加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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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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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名詞
- 第七十二條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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