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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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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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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