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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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