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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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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
通知書
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
第七十五條
規定辦理。
前項公路法
第七十五條
逾期
罰鍰
裁處權時效
,自催繳通知書
送達
後其限繳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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