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12 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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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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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