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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12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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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12 條規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