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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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人按申請數量預繳,完工後按公路統一挖掘、修復單價及實際數量結算。
- 2.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應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並於交通維持設施及鋪面修復完成時,分別函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 3.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前項工程施工期間隨時派員巡查,如發現未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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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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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公路法 第 30-1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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