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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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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人按申請數量預繳,完工後按公路統一挖掘、修復單價及實際數量結算。
  2. 2.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應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並於交通維持設施及鋪面修復完成時,分別函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3. 3.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前項工程施工期間隨時派員巡查,如發現未依許可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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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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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11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一款辦理公路挖掘及修復者,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人按申請數量預繳,完工後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