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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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運輸索道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 二、跨越公路上空設置者,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索道運斗或所運物體之下端應加設安全保護設施,其距路拱之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 (二)索道之桿柱塔架應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 (三)安全保護設施之桿柱塔架,得設置於路基邊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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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設置運輸索道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 二、跨越公路上空設置者,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索道運斗或所運物體之下端應加設安全保護設施,其距路拱之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 (二)索道之桿柱塔架應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 (三)安全保護設施之桿柱塔架,得設置於路基邊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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