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遇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有無號誌均應暫停讓行,違反可裁罰並為肇事刑責認定依據。
Q · 看到行人我減速就好,還是一定要停下來?
要停。法律寫的是「暫停讓行」不是「減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二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或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時,無論有無號誌都應「暫停」讓其先行通過,不是「減速」即可。減速時車輛仍在移動,行人會誤判而受傷。行車記錄器會精確記錄你是否完全停車,事故鑑定時「減速但未停車」會被列為違規事項,肇責比例直接拉高。
這條是台灣行人路權的核心。2023 年以前你可能會聽到很多駕駛抱怨「行人走那麼慢害我等」,現在這套敘事已經失效了。本條規定:行人穿越道前要減速慢行,遇到行人穿越時不論有沒有號誌都要暫停讓行;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只要有行人要穿越也要禮讓;行人優先區內要依速限慢行並暫停讓行人。違反會被罰款,但更可怕的是:如果撞到行人造成傷亡,本條會變成你「過失致死」或「過失致重傷」起訴的核心法律依據。台灣前幾年「行人地獄」的國際惡名,就是這條的執法強度被嚴重低估造成的。現在執法從嚴,駕駛的容錯空間越來越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為行人路權核心規範,要求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遇行人或攜帶白手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時,無論有無號誌均須暫停讓行;未劃設穿越道之交岔路口及行人優先區亦同,確立行人為法定優先通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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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條第三項規定,即使沒有劃設行人穿越道,只要在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駕駛仍要禮讓。行人沒走斑馬線可能影響其肇責比例,但你「沒禮讓」依然成立違規。實務上行人即使有過失,駕駛也很難完全免責,因為汽車是強勢方、行人是弱勢方,法院通常會把汽車的注意義務拉得很高。
本條用的字是「暫停」,不是「減速」。減速時車子還在移動,行人會誤判速度而受傷。法律要求是停下來等行人通過。行車記錄器會精確記錄你有沒有停車,事故鑑定時「減速但未停車」會被列為違規事項,肇責比例直接拉高。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停車讓他先過,並且不要按喇叭。視覺障礙者只能靠聲音判斷環境,突如其來的喇叭聲可能讓他驚嚇跌倒。本條把視覺障礙者特別獨立列出,就是要駕駛比一般行人更加謹慎。你停下車後可輕踩煞車讓車子發出細微聲音示意,或熄火讓他知道你在等他。
行人優先區是設有特定標誌的區域,車輛在這裡完全沒有優先權。本條第四項規定要依速限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不得阻礙行人通行,並且暫停讓行人先行。違規處罰通常比一般路段更重。商業徒步區、社區巷弄常被規劃為行人優先區,開車進去找停車位時速度過快或讓行人需要避讓你,就可能被檢舉。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裁處罰鍰並記點,肇事致人傷亡者加重,具體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台灣行人路權核心規範,要求汽車遇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號誌都要暫停讓行,含視覺障礙者特別保護與行人優先區規定。
設有特定標誌、車輛無優先權的區域,須依速限慢行、不得危及或阻礙行人,並暫停讓行人先行。
暫停是車輛完全靜止,減速車子仍在移動;本條第二、三項要求的是暫停,減速不足以免責。
提前觀察→減速→完全停車→等行人通過(視障者勿按喇叭)→確認淨空再起步。
調出行車記錄器顯示進入路口前完整停車,配合拉手煞車或熄火更能證明完全停下。
立刻調行車記錄器看停讓動作、評估和解取得諒解書、對鑑定不服可申請複議。
當下錄影或拍照記車牌、撥110,以本條作為向警方檢舉的法律依據,不必等擦撞。
| item | 減速慢行 | 暫停讓行 |
|---|---|---|
| 法律用字 | 不符本條暫停讓行要求 | 符合本條第二、三、四項 |
| 車輛狀態 | 仍在移動,行人易誤判 | 完全靜止,行人安全通過 |
| 行車記錄器佐證 | 鑑定列為違規事項 | 最強免責防禦證據 |
| 肇責比例 | 明顯拉高 | 大幅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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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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