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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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 2.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 3.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 4.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遇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有無號誌均應暫停讓行,違反可裁罰並為肇事刑責認定依據。
Q · 看到行人我減速就好,還是一定要停下來?
要停。法律寫的是「暫停讓行」不是「減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二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或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時,無論有無號誌都應「暫停」讓其先行通過,不是「減速」即可。減速時車輛仍在移動,行人會誤判而受傷。行車記錄器會精確記錄你是否完全停車,事故鑑定時「減速但未停車」會被列為違規事項,肇責比例直接拉高。
深度解讀
這條是台灣行人路權的核心。2023 年以前你可能會聽到很多駕駛抱怨「行人走那麼慢害我等」,現在這套敘事已經失效了。本條規定:行人穿越道前要減速慢行,遇到行人穿越時不論有沒有號誌都要暫停讓行;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只要有行人要穿越也要禮讓;行人優先區內要依速限慢行並暫停讓行人。違反會被罰款,但更可怕的是:如果撞到行人造成傷亡,本條會變成你「過失致死」或「過失致重傷」起訴的核心法律依據。台灣前幾年「行人地獄」的國際惡名,就是這條的執法強度被嚴重低估造成的。現在執法從嚴,駕駛的容錯空間越來越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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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