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路口通行順序:有號誌依號誌與指揮,無號誌時支線讓幹線、少線道讓多線道、轉彎讓直行、左方讓右方。
Q · 無號誌路口兩台車同時到,誰先過?
看路權位階:支線讓幹線、轉彎讓直行、左方讓右方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先看有沒有幹支線之分,支線道讓幹線道;沒有就看車道數,少線道讓多線道;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讓直行車;都直行或都轉彎時,左方車讓右方車。所謂左方右方,是以自己的行進方向判斷,你右邊那台車有優先權。交通壅塞時則於停止線前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路口是車禍最密集發生的地方,因為這裡的「誰先誰後」最容易誤判。本條把所有路口的優先順序講清楚:有號誌看號誌,有指揮看指揮,兩者並用以指揮為準。沒號誌的話,幹線道優先於支線道,多線道優先於少線道,車道數相同時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都直行或都轉彎時右方車優先於左方車。轉彎還有專門規則:右轉要在 30 公尺前打方向燈換到外側車道,左轉要在 30 公尺前打方向燈換到內側車道,左轉時不能占用對向車道搶先左轉。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十二、十三款:紅燈時不能插入車道致塞車,路口塞車時不能逕行駛入致號誌轉換後堵在中間。多數駕駛憑直覺通過路口,肇責認定時才發現自己違反了三四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為汽車行經交岔路口的行進與轉彎規範,建立多層級路權優先順序:號誌與指揮人員優先、幹線道優先於支線道、多線道優先於少線道、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右方車優先於左方車,並規定左右轉彎的提前換道與讓行義務,是台灣無號誌路口事故肇責判斷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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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路型。有幹支線之分時支線道讓幹線道;沒有的話車道數多的優先;車道數相同時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都直行或都轉彎時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在你開車方向上,右邊那台車有優先權,這個直覺反向的規則造成大量路口擦撞,鑑定報告會嚴格按本條認定。
對。第102條第五款明文左轉要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才能左轉,且不得占用對向車道搶先左轉,不能在路口前段提前切過去搶轉。實務上很多駕駛為搶綠燈提前切左轉,在事故鑑定中屬明確的搶先左轉過失;若你是直行被左轉車撞,第五款是最有力的法律依據。
綠燈時雖有通行權,但第102條第十三款規定,若路口塞車可能卡在路口導致對向綠燈時你仍在路口,就違反規定。判斷標準不是燈號而是能否順利通過;前方塞車就算綠燈也不應進入路口,被檢舉了還覺得冤枉的多半是不知道這款規定。
依路權位階:支線讓幹線、少線道讓多線道、轉彎讓直行,都一樣時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
以自己行進方向為準,在你右手邊的車有優先權;無幹支線、車道數之分且同為直行或轉彎時適用。
由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的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支線道車須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路權看的是位階不是時間,先到的左方車仍要讓後到的右方車,這點最違反直覺。
依序判斷:有無指揮號誌 → 幹支線 → 車道數 → 直行或轉彎 → 左方右方,逐層套用。
距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換內側車道,行至路口中心再左轉,不可占用對向車道搶先。
距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駛至路口後再右轉。
記錄雙方行進方向、車道數、路型,調行車記錄器看進入路口前的讓行與打燈動作,逐款對照第102條。
原則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左轉車多被認定主要過失,但直行車若超速或搶黃燈仍可能分擔。
| 情境 | 讓行方 | 優先方 | 依據 |
|---|---|---|---|
| 有幹支線之分 | 支線道車 | 幹線道車 | 第102條第2款 |
| 無幹支線、車道數不同 | 少線道車 | 多線道車 | 第102條第2款 |
| 車道數相同、一直行一轉彎 | 轉彎車 | 直行車 | 第102條第2、7款 |
| 同為直行或同為轉彎 | 左方車 | 右方車 | 第102條第2款 |
| 無號誌圓環 | 欲進入車 | 已在圓環車道車 | 第102條第9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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