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規範超車須先鳴喇叭徵詢前車允讓、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並規定聞緊急車輛警號時依車道數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Q · 聽到救護車警笛,我到底要往哪邊閃?
看車道數:單車道靠右暫停,二車道以上同車道往相鄰車道閃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三項,避讓方向取決於車道數:同向或雙向僅一車道,應減速向右緊靠路側暫停讓行;同向二車道以上,與緊急車輛同車道之前車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車輛減速配合並準備隨時停車;若緊急車輛利用兩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左右兩側車輛應分向左右避讓。關鍵是先減速再判斷方向,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
超車這件事大家每天都在做,但你可能不知道:合法超車有一整套儀式。先按喇叭兩單響或閃一次燈通知前車,等前車減速靠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你才能打左方向燈、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超過去,再打右方向燈切回原車道。中間少做任何一步,被攔下來就是違規超車。更關鍵的是這條的後半段:遇到救護車、消防車這些緊急車輛,你的避讓動作不是「往哪邊閃都可以」。同向二車道以上要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要減速配合,緊急車輛還可以走兩車道之間的車道線。違反這個規定不只是被開單,如果因此延誤救援導致傷亡,刑事責任會找上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為汽車超車與緊急車輛避讓之行為規範,前段以「鳴喇叭徵詢、前車允讓、半公尺間隔、依序切回」將超車程序儀式化以釐清肇責,後段將禮讓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由道德義務提升為法定義務,並具體規定不同車道數下的避讓方向與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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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在第幾車道。同向只有一車道,往右緊靠路邊暫停。同向二車道以上,跟救護車同車道的往相鄰車道閃,相鄰車道要減速配合。如果救護車走兩車道之間的車道線,兩側車道分別往左右閃。聽到警笛的第一個動作是先減速再判斷方向,比急著變道安全,也比較不會擋到緊急車輛。
不行。第101條第三款規定要先按喇叭二單響或閃燈一次告知前車,等前車減速、靠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才能開始超車。少了徵詢這一步,就算順利超過去,被攔下仍屬違規;出事故鑑定會逐款對照,沒走完程序的一方肇責通常較重。
絕對不行。第101條第一款明文禁止在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平交道、施工地段超車,第二款另禁止在學校、醫院標誌或禁止超車標線路段超車。在這些地方超車肇事,肇責多認定在超車方,保險也可能援引重大違規條款拒賠或減給。雙黃線即為禁止超車線,跨越超車就是違規鐵證。
規範汽車超車程序與聞緊急車輛警號時的避讓方向,是超車與讓救護車的行為總則。
鳴喇叭或閃燈徵詢前車→前車允讓→打左燈保持半公尺間隔超越→行至安全距離打右燈切回。
前車以減速、靠邊或亮右方向燈、手勢,表示同意後車超越的動作,是後車可超車的前提。
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平交道、施工地段,及學校醫院標誌或禁止超車標線路段。
先減速,單車道靠右暫停;二車道以上同車道往相鄰車道閃,相鄰車道減速配合並準備停車。
減速並往相鄰車道或路肩避讓,相鄰車道讓出空間形成救援通道,不得在後跟車急駛或超越。
保留行車記錄器影像,呈現鳴喇叭、閃燈、前車允讓、半公尺間隔與切回動作,是無過失最有力證據。
若遭誤判,調出自己與後車行車記錄器佐證聽到警號當下已減速並有避讓動作,對不利認定可申請複議。
緊急車輛禁止跟隨、併駛、超越且須主動避讓;一般超車則須走徵詢允讓程序,性質與罰則皆不同。
| 情境 | 避讓方式 | 依據 |
|---|---|---|
| 同向/雙向僅一車道 | 減速慢行向右緊靠路側,暫停於適當地點讓行 | 第101條第3項第2款 |
| 同向二車道以上(與緊急車同車道) | 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 第101條第3項第3款 |
| 同向二車道以上(相鄰車道) | 減速配合避讓並準備隨時停車 | 第101條第3項第3款 |
| 緊急車走兩車道間車道線 | 左右兩側車輛分向左右避讓 | 第101條第3項第4款 |
| 交岔路口 | 已進入路口者駛離動線;未進入者減速暫停不搶快 | 第101條第3項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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