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1.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2.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 3.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規範超車須先鳴喇叭徵詢前車允讓、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並規定聞緊急車輛警號時依車道數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Q · 聽到救護車警笛,我到底要往哪邊閃?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三項,避讓方向取決於車道數:同向或雙向僅一車道,應減速向右緊靠路側暫停讓行;同向二車道以上,與緊急車輛同車道之前車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車輛減速配合並準備隨時停車;若緊急車輛利用兩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左右兩側車輛應分向左右避讓。關鍵是先減速再判斷方向,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
白話解讀
超車這件事大家每天都在做,但你可能不知道:合法超車有一整套儀式。先按喇叭兩單響或閃一次燈通知前車,等前車減速靠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你才能打左方向燈、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超過去,再打右方向燈切回原車道。中間少做任何一步,被攔下來就是違規超車。更關鍵的是這條的後半段:遇到救護車、消防車這些緊急車輛,你的避讓動作不是「往哪邊閃都可以」。同向二車道以上要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要減速配合,緊急車輛還可以走兩車道之間的車道線。違反這個規定不只是被開單,如果因此延誤救援導致傷亡,刑事責任會找上門。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為汽車超車與緊急車輛避讓之行為規範,前段以「鳴喇叭徵詢、前車允讓、半公尺間隔、依序切回」將超車程序儀式化以釐清肇責,後段將禮讓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由道德義務提升為法定義務,並具體規定不同車道數下的避讓方向與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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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聽到救護車警笛我到底要往哪邊閃?▾
看你在第幾車道。同向只有一車道,往右緊靠路邊暫停。同向二車道以上,跟救護車同車道的往相鄰車道閃,相鄰車道要減速配合。如果救護車走兩車道之間的車道線,兩側車道分別往左右閃。聽到警笛的第一個動作是先減速再判斷方向,比急著變道安全,也比較不會擋到緊急車輛。
Q2前車開太慢我可不可以直接超過去?▾
不行。第101條第三款規定要先按喇叭二單響或閃燈一次告知前車,等前車減速、靠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才能開始超車。少了徵詢這一步,就算順利超過去,被攔下仍屬違規;出事故鑑定會逐款對照,沒走完程序的一方肇責通常較重。
Q3彎道、橋樑可不可以超車?▾
絕對不行。第101條第一款明文禁止在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平交道、施工地段超車,第二款另禁止在學校、醫院標誌或禁止超車標線路段超車。在這些地方超車肇事,肇責多認定在超車方,保險也可能援引重大違規條款拒賠或減給。雙黃線即為禁止超車線,跨越超車就是違規鐵證。
Q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超車程序與聞緊急車輛警號時的避讓方向,是超車與讓救護車的行為總則。
Q5合法超車的程序有哪些?▾
鳴喇叭或閃燈徵詢前車→前車允讓→打左燈保持半公尺間隔超越→行至安全距離打右燈切回。
Q6什麼叫允讓?▾
前車以減速、靠邊或亮右方向燈、手勢,表示同意後車超越的動作,是後車可超車的前提。
Q7哪些路段禁止超車?▾
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平交道、施工地段,及學校醫院標誌或禁止超車標線路段。
Q8聽到救護車要怎麼讓?▾
先減速,單車道靠右暫停;二車道以上同車道往相鄰車道閃,相鄰車道減速配合並準備停車。
Q9高速公路遇救護車怎麼處理?▾
減速並往相鄰車道或路肩避讓,相鄰車道讓出空間形成救援通道,不得在後跟車急駛或超越。
Q10怎麼證明自己超車有照程序?▾
保留行車記錄器影像,呈現鳴喇叭、閃燈、前車允讓、半公尺間隔與切回動作,是無過失最有力證據。
Q11未避讓救護車怎麼申訴或舉證?▾
若遭誤判,調出自己與後車行車記錄器佐證聽到警號當下已減速並有避讓動作,對不利認定可申請複議。
Q12超救護車 vs 超一般慢車有何不同?▾
緊急車輛禁止跟隨、併駛、超越且須主動避讓;一般超車則須走徵詢允讓程序,性質與罰則皆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避讓方式 | 依據 |
|---|---|---|
| 同向/雙向僅一車道 | 減速慢行向右緊靠路側,暫停於適當地點讓行 | 第101條第3項第2款 |
| 同向二車道以上(與緊急車同車道) | 往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 第101條第3項第3款 |
| 同向二車道以上(相鄰車道) | 減速配合避讓並準備隨時停車 | 第101條第3項第3款 |
| 緊急車走兩車道間車道線 | 左右兩側車輛分向左右避讓 | 第101條第3項第4款 |
| 交岔路口 | 已進入路口者駛離動線;未進入者減速暫停不搶快 | 第101條第3項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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