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臨時停車禁區:橋樑、隧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消防栓五公尺內、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均不得臨停,且不得併排。
Q · 臨時停車到底哪些地方不能停?
停消防栓五公尺內,臨停三秒也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設有禁止臨停標誌標線處所、交通標誌前皆不得臨時停車;消防栓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亦同,且不得併排臨停。即使合法地點,輪胎外側距路緣一般車不得逾六十公分、大型車一公尺、機車四十公分。違規不分停留秒數。
「臨時停車」這四個字騙了很多人。你以為只是「等一下就走」,所以路邊隨便靠一下沒事。法律不這麼看。本條明確列出橋樑、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消防栓五公尺內、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等地點,連「臨停三秒」都不行。更精細的是第二項:就算你停的地方合法,輪胎距離路緣的距離也有規定。一般車六十公分以內,大型車一公尺以內,機車四十公分以內。停得太外面、車屁股翹出來,照樣違規。換句話說,臨停不是「短時間就豁免」的特權,它是一套有地點、有距離、有方向的精密規範。你只是去便利商店買個飲料,但只要停在消防栓前面,三分鐘也罰,三十秒也罰。
臨時停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範之車輛短暫靜止行為,採「絕對禁區+距離方向規範」雙層結構:於橋樑、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消防栓及公車站周邊等高風險地帶完全禁止,其他地點則須順向緊靠路緣並符合距路緣距離上限,與「停車」適用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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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雙閃燈不是免責符咒,功能是警示其他用路人,不會讓違規合法化。停在禁臨停處,打不打雙閃都是違規。實務上警察看到雙閃會稍寬容,但停在消防栓前、人行道上、行穿線旁等高風險地點,雙閃完全幫不了你。
錯。本條禁區為絕對禁止,不需畫線。橋樑、隧道、圓環、交岔路口、消防栓五公尺內、公車站十公尺內,不管有無畫線都禁止臨停。紅黃線是輔助提示,不是構成要件。很多巷弄消防栓附近沒畫紅線卻仍禁臨停,是最容易被開單的盲區。
技術上會。第二項要求一般車輪胎外側距路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若路邊有物理障礙導致無法靠近,警察通常會酌情。若被開單,拍下當下路邊狀況(水溝蓋位置、無法靠近的原因),是申訴最有力的證據。
橋樑、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消防栓五公尺內、公車站十公尺內,及設有禁停標誌標線處所。
臨停為短暫靜止隨時可離(第111條),停車為較長時間離車(第112條)規定更嚴。
指不可在已停放車輛的外側再並排停一排車,第111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禁止。
一般車輪胎外側距路緣≤60公分、大型車≤100公分、機車≤40公分。
掃描禁區→確認無禁停標誌標線→順向緊靠路緣→量測距路緣未超標→不併排。
先確認舉發地點是否真屬禁區(地點認定錯誤最常見),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或繳款。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裁罰,並得視情形舉發、移置(拖吊),實際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拍照存證標的車輛靜止於禁區(含消防栓、公車站、路口等地標),依道交條例第7-1條檢舉。
停車(第112條)禁區更廣更嚴;臨停(第111條)較寬但仍有五類絕對禁區與距離規範。
| 比較面向 | 臨時停車 | 停車 | 併排臨停 |
|---|---|---|---|
| 適用條文 | 道交安全規則第111條 | 道交安全規則第112條 | 第111條第一項第五款(禁止) |
| 時間性質 | 短暫靜止、隨時可離 | 較長時間、駕駛常離車 | 任何時間皆禁 |
| 禁區範圍 | 5 類地點+距離規範 | 範圍更廣更嚴 | 全面禁止 |
| 處罰依據 | 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 | 道交處罰條例第56、57條 | 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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