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範汽車停車:十五款禁停地點、輪胎距路緣不得逾四十公分,開車門前須確認後方安全。
Q · 停車和開車門有哪些規定?開門撞到人要負責嗎?
停車有十五款禁停地點,開門前須確認後方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汽車停車須遵守十五款禁停地點(禁停標誌處、消防栓前、身障專用位、公車招呼站等),輪胎外側距路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停妥後開關車門時,乘客原則由右側開門,並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才開門。若開門撞傷後方機車(俗稱開門殺),除違反本項行政規定外,還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全台灣每年有超過四百萬張違規停車罰單。為什麼?因為這條法規塞滿了你沒注意到的細節。除了「禁停標誌處不能停」這種顯而易見的,還有:建商不能在路邊放待售車(第六款)、自家車不能停在公車招呼站(第八款)、坡道停車必須防滑(第十一款),這些都是違規但很少人知道。最有殺傷力的是第四項:開關車門也有規矩。你停妥後乘客從左邊開車門撞到後方機車,這就是「開門殺」,車主和乘客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光是停車這件事,本條規範了十五款地點禁制、輪胎距離規定、故障車輛標誌設置、開關車門程序,每一條都可能變成你的罰單或刑責來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為汽車停車之行為規範,整合四層要求:十五款禁止停車地點、輪胎距路緣四十公分的精準停放標準、故障車輛依時速設置警示標誌的距離規定,以及開關車門時確認後方安全的程序義務,目的在於兼顧停車便利與行人、機車、消防救援等公共安全。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三個層次:行政上違反本條第四項會被開罰單;民事上要賠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84、195條);刑事上構成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最重1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致死則為過失致死最重5年。實務上和解的關鍵是快,事故後72小時內取得諒解書並達成和解,往往能避免進入司法程序(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高速公路有特別規定,要求故障車輛駕駛與乘客離開車輛到護欄外,警示牌仍需設置但人離開車輛更重要。標準動作是下車、過護欄、報警等拖吊,活著最重要(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是輪胎距路緣不得超過四十公分,不是不得超出格線。但第十三款明文停車不得紊亂,歪斜超出格線屬紊亂停放。實務上若只壓線而相鄰車位仍可正常使用通常不開單;佔用兩個車位幾乎一定被舉發(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依本條第五款,停車當下身障者須在車內或正要前往用車地點,且車輛須有合法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障家人當下不在車上也非接送目的,停車就違規,罰鍰是一般違停的數倍。實務判斷關鍵是合理使用(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本條規定的是輪胎距路緣不得逾四十公分,超出格線屬第十三款紊亂停放,佔用相鄰車位幾乎必被舉發。
停妥車輛後開啟車門,未確認後方安全而撞及行人或機車的事故,可能同時涉及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
十五款禁停地點、輪胎距路緣四十公分、故障車輛警示標誌設置距離,以及開關車門安全程序四層內容。
沒有時間門檻,實務看車輛是否可立即駛離;熄火、駕駛離車就可能被認定為停車而非臨停。
立即報警保留現場、取得行車記錄器與監視器畫面、受傷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並評估72小時內和解。
時速四十以下放車後5至30公尺,時速逾四十放30至100公尺,交通擁擠路段懸掛於車後部。
車停妥熄火→乘客原則右側開門→注意行人與後方車輛讓其先行→確認安全才開門迅速下車關門。
事故24小時內取得行車記錄器與監視器,證明被害方車速異常或燈光照射影響視線,可調整肇責比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