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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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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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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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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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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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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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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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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慢車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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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人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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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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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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