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酒測超標或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者不得駕駛,腳踏車與電動自行車均適用,酒測標準與汽車相同。
Q · 騎腳踏車或 Ubike 喝酒,警察可以攔我酒測嗎?
可以。Ubike屬慢車,酒測標準與汽車行政罰相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1項第3款,慢車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駛。腳踏車、Ubike、電動自行車在法律上都屬「慢車」,酒測判定流程與汽車一致,差別在罰鍰額度。第2項另禁止行駛中手持使用行動電話。
騎腳踏車不能酒駕。這句話很多人聽到第一反應是「腳踏車也算?」。算。而且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標準和汽車駕駛人的行政罰標準完全一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 就違法。一杯啤酒就可能超過。第二項管的是另一件事:邊騎邊滑手機。看 google 地圖、回 LINE、接電話,全部違法。罰則藏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3:慢車酒駕罰 600 元至 1,200 元,拒絕酒測罰 2,400 元,邊騎邊用手機罰 300 元起(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錢不多,但有個隱藏地雷:你騎的如果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有動力的慢車),實務上對是否該當刑法 §185-3 的「動力交通工具」尚有不同見解,一旦被認定,就從行政罰升級為公共危險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為慢車駕駛人行為禁止規範,明定患有妨害作業疾病、身心體力不能正常控制、酒精濃度超標三種不得駕駛情形,並禁止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有礙安全行為,適用對象包含腳踏車、Ubike及電動自行車等所有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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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第2項,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的慢車駕駛人,罰鍰600元至1,200元;拒絕酒測罰2,400元(以現行法為準)。近年警方已將腳踏車納入常態酒測對象,尤其在夜店、餐廳區路口。
違法。本條第2項規定駕駛慢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邊騎邊看地圖屬之,罰約300元起。合法做法是把手機架在車把做導航顯示,但手持點按、滑動仍算違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第3項,慢車駕駛人拒絕酒測罰2,400元,遠高於配合超標時的最高1,200元。拒測一旦成立訴願翻盤機會極低,因為拒測本身即屬違規,與酒精值多少無關。
規範慢車駕駛人三種不得駕駛情形(患病、體力不能控制、酒精超標)並禁止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
依本規則第6條,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人力或動力慢車,Ubike屬腳踏自行車。
吐氣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0.03%以上,與汽車駕駛人完全相同。
騎乘中以手持方式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安全行為,看地圖、回LINE均屬之。
配合酒測、不主動自承喝酒,剛漱口可要求15分鐘後再測,對結果有疑慮可要求複驗。
酒駕600–1,200元、拒測2,400元、手持手機約300元起(以現行處罰條例§73為準)。
罰單送達後30日內須繳款或申訴,舉發須在違規日起3個月內,逾期可爭執。
見解未統一前,騎有動力慢車絕不酒後上路;若已被以185-3移送,立即委任律師。
酒測標準相同,但慢車是行政罰600–1,200元,汽車是1.5萬起加可能刑責。
| 項目 | 慢車(腳踏車/Ubike) | 汽機車 |
|---|---|---|
| 酒精濃度標準 | 0.15mg/L 或 0.03% | 0.15mg/L 或 0.03%(相同) |
| 酒駕罰則 | 行政罰 600–1,200 元 | 行政罰 1.5 萬起 + 可能刑責 |
| 拒絕酒測 | 2,400 元 | 18 萬元 + 吊照 |
| 刑事風險 | 微型電動二輪車有§185-3爭議 | 明確適用刑法§185-3 |
| 手持使用手機 | 約 300 元起 | 1,000–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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