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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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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2. 2.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酒測超標或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者不得駕駛,腳踏車與電動自行車均適用,酒測標準與汽車相同。

Q · 騎腳踏車或 Ubike 喝酒,警察可以攔我酒測嗎?

可以。Ubike屬慢車,酒測標準與汽車行政罰相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1項第3款,慢車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駛。腳踏車、Ubike、電動自行車在法律上都屬「慢車」,酒測判定流程與汽車一致,差別在罰鍰額度。第2項另禁止行駛中手持使用行動電話。

白話解讀

騎腳踏車不能酒駕。這句話很多人聽到第一反應是「腳踏車也算?」。算。而且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標準和汽車駕駛人的行政罰標準完全一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 就違法。一杯啤酒就可能超過。第二項管的是另一件事:邊騎邊滑手機。看 google 地圖、回 LINE、接電話,全部違法。罰則藏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3:慢車酒駕罰 600 元至 1,200 元,拒絕酒測罰 2,400 元,邊騎邊用手機罰 300 元起(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錢不多,但有個隱藏地雷:你騎的如果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有動力的慢車),實務上對是否該當刑法 §185-3 的「動力交通工具」尚有不同見解,一旦被認定,就從行政罰升級為公共危險罪。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為慢車駕駛人行為禁止規範,明定患有妨害作業疾病、身心體力不能正常控制、酒精濃度超標三種不得駕駛情形,並禁止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有礙安全行為,適用對象包含腳踏車、Ubike及電動自行車等所有慢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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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騎 Ubike 喝酒被攔到底罰多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第2項,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的慢車駕駛人,罰鍰600元至1,200元;拒絕酒測罰2,400元(以現行法為準)。近年警方已將腳踏車納入常態酒測對象,尤其在夜店、餐廳區路口。

Q2邊騎自行車邊看 Google 地圖違法嗎?

違法。本條第2項規定駕駛慢車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邊騎邊看地圖屬之,罰約300元起。合法做法是把手機架在車把做導航顯示,但手持點按、滑動仍算違法。

Q3拒絕酒測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3第3項,慢車駕駛人拒絕酒測罰2,400元,遠高於配合超標時的最高1,200元。拒測一旦成立訴願翻盤機會極低,因為拒測本身即屬違規,與酒精值多少無關。

Q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0條是什麼?

規範慢車駕駛人三種不得駕駛情形(患病、體力不能控制、酒精超標)並禁止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

Q5慢車包含哪些車?

依本規則第6條,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人力或動力慢車,Ubike屬腳踏自行車。

Q6慢車酒測標準是多少?

吐氣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0.03%以上,與汽車駕駛人完全相同。

Q7什麼是行駛中手持使用裝置?

騎乘中以手持方式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安全行為,看地圖、回LINE均屬之。

Q8騎腳踏車酒駕被攔怎麼辦?

配合酒測、不主動自承喝酒,剛漱口可要求15分鐘後再測,對結果有疑慮可要求複驗。

Q9慢車酒駕罰單怎麼算?

酒駕600–1,200元、拒測2,400元、手持手機約300元起(以現行處罰條例§73為準)。

Q10收到罰單後要花多少時間處理?

罰單送達後30日內須繳款或申訴,舉發須在違規日起3個月內,逾期可爭執。

Q11怎麼避免微型電動二輪車變刑案?

見解未統一前,騎有動力慢車絕不酒後上路;若已被以185-3移送,立即委任律師。

Q12慢車酒駕 vs 汽車酒駕差在哪?

酒測標準相同,但慢車是行政罰600–1,200元,汽車是1.5萬起加可能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慢車(腳踏車/Ubike)汽機車
酒精濃度標準0.15mg/L 或 0.03%0.15mg/L 或 0.03%(相同)
酒駕罰則行政罰 600–1,200 元行政罰 1.5 萬起 + 可能刑責
拒絕酒測2,400 元18 萬元 + 吊照
刑事風險微型電動二輪車有§185-3爭議明確適用刑法§185-3
手持使用手機約 300 元起1,000–3,000 元

慢車(腳踏車/Ubike)

酒精濃度標準
0.15mg/L 或 0.03%
酒駕罰則
行政罰 600–1,200 元
拒絕酒測
2,400 元
刑事風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有§185-3爭議
手持使用手機
約 300 元起

汽機車

酒精濃度標準
0.15mg/L 或 0.03%(相同)
酒駕罰則
行政罰 1.5 萬起 + 可能刑責
拒絕酒測
18 萬元 + 吊照
刑事風險
明確適用刑法§185-3
手持使用手機
1,000–3,000 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65条(酒気帯び運転の禁止、軽車両=自転車を含む)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44조(술에 취한 상태에서의 운전 금지, 자전거 포함)
德國StGB § 316(Trunkenheit im Verkehr,自行車駕駛人於1.6‰以上同樣適用)
美國California Vehicle Code § 21200.5(cycling under the influence,各州規定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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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