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慢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其他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
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汽車牌照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5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慢車 §11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行人 §13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14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4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