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重點摘要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7 條,可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
Q · 腳踏車可以用繩子拖另一台嗎?
不行,這是違規行為
腳踏車用繩子拖另一台是違規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7 條規定,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可處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正確做法是下車牽行(用手推),或改以拖吊、計程車後車廂載運故障車輛。一旦牽引途中發生事故,因牽引行為本身違法,肇事責任與民事過失比例都會對牽引者不利,保險也可能以違法行為為由拒賠。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藏了兩個被多數人忽略的行為紅線。第一個:你騎腳踏車不能用繩子拖另一台腳踏車。聽起來很離譜對吧?但這在實務上常見的是大人騎車載小孩的腳踏車回家、或是腳踏車壞了用繩子拖到車店。這些動作在這條都是違規。第二個更隱形:你不能「攀附車輛隨行」。意思是你不能用手抓著旁邊行進中的汽車或機車車身,讓對方拉著你走。小朋友看到爸爸騎機車覺得好玩,伸手抓住機車後座跟著腳踏車走,這就是攀附。為什麼這兩件事被特別禁止?因為它們的共同點是:一旦出事,慢車駕駛人完全失去控制權,重大傷亡的機率高得不成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7 條是規範慢車(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等)駕駛行為的安全條款,明文禁止兩種動作:牽引其他車輛、攀附行進中車輛隨行。其立法核心在於確保慢車駕駛人對自身車輛保持完整且獨立的物理控制權,避免因牽引或依附他車而喪失緊急應變能力,降低重大傷亡風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牽引或攀附行為,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金額不高,但若牽引造成事故,這個違規會直接影響過失比例認定,民事賠償時非常不利。正確做法是叫拖吊、用計程車後車廂,或自行牽行(下車用手推),不要用繩子拖。
算,而且是雙重違規。小孩攀附行進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7 條,家長允許這種行為發生則涉及監督義務。若小孩因此受傷,民事上家長不僅是受害人家屬,還可能是共同過失責任人。最安全的做法是讓孩童騎在人行道或自行車專用道。
指用手抓住、用工具勾住、甚至用身體靠著行進中的車輛,讓自己被帶動前進。法律判斷的標準是『你還能不能獨立控制你的車』,只要失去獨立操控能力依附他車,就構成攀附。
規範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核心是要求駕駛人對自身車輛保持完整控制權。
牽引是用繩索拉動另一車使其隨行;攀附是依附行進中車輛被帶動前進。兩者都違規。
依本規則第 6 條,指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等。
用手抓、工具勾、或身體靠著行進中車輛被帶動,判斷標準是是否喪失對自身車輛的獨立控制。
下車用手牽行(合法),或改叫拖吊、計程車後車廂、貨運載運,不要用繩子拖或攀附他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處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
提出行車紀錄器或現場影像,證明仍有獨立操控能力(手在握把、腳在踏板),作為抗辯重點。
可以,拍照或錄影向警察機關檢舉,警方得依本條開單。
牽行(下車用手推車走)合法;牽引(用繩索拉動另一車隨行)違規。差別在駕駛人是否保有控制。
| 行為 | 定義 | 是否違規 | 主要風險 |
|---|---|---|---|
| 牽引 | 用繩索或裝置拉動另一車輛使其隨行 | 違規(第127條) | 兩車失控、繩索勾掛第三人、肇事連帶責任、保險拒賠 |
| 牽行 | 駕駛人下車用手推著車走 | 合法 | 低,仍須注意行人與車流 |
| 攀附隨行 | 手抓或身體依附行進中車輛被帶動前進 | 違規(第127條) | 完全喪失控制、重大傷亡機率高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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