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要求慢車遇行人穿越斑馬線須暫停禮讓,違者處300至600元罰鍰。
Q · 騎腳踏車一定要停下來讓行人嗎?
要,慢車遇行人穿越須暫停禮讓,否則開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第一項,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無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行人、持白手杖或帶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其先行通過。注意是「暫停」不是「減速禮讓」,標準比一般禮讓更嚴格,違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處300至600元罰鍰。
你騎 YouBike 過斑馬線,看到行人剛好走到一半,你心裡想「我先過去就好」,車頭一偏繞過去。這個動作在法律上已經踩線了。慢車(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遇到行人穿越,不是「禮讓」是「義務暫停」,不管你那邊有沒有綠燈,不管有沒有警察在看。更狠的是「行人優先區」這個概念:那是行人說了算的區域,你騎進去就要慢到不會傷到任何人的速度,遇到行人就停。還有一條多數人完全忽略的:你騎車吃藥、吸毒、嗑迷幻藥也算「危險駕駛」。不是只有開汽機車才有酒駕毒駕的概念,腳踏車也適用。最後,如果你的城市有輕軌(高雄、淡海),你騎車聽到輕軌叮叮叮就要立刻變道讓它先過,不能跟在後面跟著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為慢車(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通行行為規範,建立慢車對行人的絕對暫停讓行義務、行人優先區減速義務、禁止爭先爭道並行競駛、超車方式限制,並將吸毒嗑藥服藥失能等危險駕駛概念延伸適用於慢車,同時要求慢車於大眾捷運共用車道避讓捷運車輛。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金額不多,但若同時造成事故,會疊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騎慢車違規也會有交通違規紀錄,累積後警察會特別注意。
適用。本條規範的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包含人力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種車的駕駛人都受約束。電動自行車已強制掛牌,違規時警察辨識身分容易,被開單機率比過去高。
河濱車道很多路段是行人與自行車混行區,部分會劃設行人優先區標誌,在那種區域必須減速到不危及行人的程度並暫停讓行。週末擦撞案件大量集中在混行區,賽車型踏板撞到小孩民事賠償常上看百萬。
依處罰條例第74條處300至600元罰鍰,同時肇事另有過失傷害刑責,且會留下交通違規紀錄。
暫停是「完全停車」,禮讓只是減速;本條要求無論有無號誌都必須完全停下讓行人先過,標準更嚴。
由道路主管機關劃設、行人享優先通行的區域,慢車須減速到不危及行人並暫停讓行,常見於河濱、商圈徒步區、學校周邊。
概念相同範圍延伸到慢車:吸毒、嗑藥、服藥失能、爭先爭道、並行競駛都算;差別是慢車罰得較輕但同樣會被開單。
提前減速觀察 → 見行人完全暫停腳放地 → 耐心讓視障者通過 → 淨空後再起步,行人優先區則持續減速慢行。
實際損害(醫療費、修復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民法195)+法定遲延利息,可同時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罰鍰300至600元,申訴免費但須於到案期限內(通常30日)向交通裁決所提出,必要時可委任律師。
調閱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重點是慢車有無在行人穿越時完全停車。
兩者都須暫停讓行人,但慢車對汽機車是弱勢、對行人是優勢,罰則較輕;本條避免慢車用「我也是弱勢」當不讓藉口。
| scenario | duty | key |
|---|---|---|
| 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 |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無論有無號誌均須暫停,標準最嚴 |
| 行人優先區 | 依速限減速慢行+暫停讓行 | 不得危及或阻礙行人,行人說了算 |
| 大眾捷運共用車道 | 即變換車道避讓捷運優先通行 | 不得在後跟隨迫近捷運車輛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